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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刘光文与涂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文,涂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833号原告:刘光文,男,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涂超,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601008583857819。法定代表人:闵思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方云,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光文诉被告涂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光文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文以补充新材料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211元,减半收取计4606元,由原告刘光文负担。审 判 长  熊 莺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毛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