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0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郑兆权诉被告金华市华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塔水桥回收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兆权,金华市华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塔水桥回收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0616号原告郑兆权,男,194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岗山村厅前街4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481101441x。被告金华市华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塔水桥回收站,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三联村塔水桥自然村。负责人李月,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兆权诉被告金华市华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塔水桥回收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兆权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兆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兆权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洪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