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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9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李芳、张伟、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李芳,张伟,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9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钧,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芳,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宜城市南营办事处。被执行人:张伟,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谷志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李芳、张伟、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李芳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KX8**丰田汽车一辆。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芳、张伟、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陈友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