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9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李芳、张伟、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李芳,张伟,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9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钧,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芳,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宜城市南营办事处。被执行人:张伟,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谷志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李芳、张伟、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李芳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KX8**丰田汽车一辆。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芳、张伟、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陈友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