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娜仁其木格与青格勒、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仁其木格,青格勒,莲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1199号原告:娜仁其木格,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告:青格勒,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莲花,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娜仁其木格诉被告青格勒、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娜仁其木格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娜仁其木格承担。审 判 长 王立国审 判 员 德力海人民陪审员 毛广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