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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娜仁其木格与青格勒、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仁其木格,青格勒,莲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1199号原告:娜仁其木格,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告:青格勒,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莲花,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娜仁其木格诉被告青格勒、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娜仁其木格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娜仁其木格承担。审 判 长  王立国审 判 员  德力海人民陪审员  毛广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