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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2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任剑与李兵、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剑,李兵,刘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2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剑,男,汉族,住大英县蓬莱镇。被执行人:李兵,男,汉族,住大英县蓬莱镇。被执行人:刘婷婷,女,汉族,住大英县蓬莱镇。本院在执行任剑与李兵、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李兵所有的川X宝马(X)小型汽车,现因被执行人李兵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兵所有的川X宝马(X)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