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钟能安与舒城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能安,舒城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523行初33号原告钟能安,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职工,住舒城县。被告舒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新世纪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0323841-X。法定代表人方跃宏,局长。出庭负责人江炬森,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余倩文,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洋,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能安诉被告舒城县交通运输局履行给付伤残抚恤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能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能安负担。审 判 长 余本兵审 判 员 杨圣海人民陪审员 邹礼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