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姚胜田与寇会利、李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胜田,寇会利,李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496号原告姚胜田,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寇会利,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朋飞,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姚胜田与被告寇会利、李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胜田于2016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胜田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胜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姚胜田负担。审 判 长 冯小明审 判 员 朱绍新人民陪审员 张 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