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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姚胜田与寇会利、李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胜田,寇会利,李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496号原告姚胜田,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寇会利,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朋飞,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姚胜田与被告寇会利、李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胜田于2016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胜田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胜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姚胜田负担。审 判 长  冯小明审 判 员  朱绍新人民陪审员  张 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