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腾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腾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杨林泉,陆人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颜三路116号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11364100P。法定代表人徐庆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腾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A楼西522-523室,组织机构代码58324224-6。法定代表人陆人有。被执行人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塘路39号8幢,组织机构代码57773937-9。法定代表人杨林泉。被执行人杨林泉,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陆人有,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金)裁字第6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07732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5343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腾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杨林泉、陆人有款项人民币5261171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腾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杨林泉、陆人有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娄佳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