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张执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威龙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北方商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张执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威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市府东一街5号。被执行人淄博北方商厦。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3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威龙经贸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淄博北方商厦购销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张东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