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9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苟琼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琼,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9687号原告苟琼。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苟琼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苟琼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苟琼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邹 文 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