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接宝与武穴市家祥棉业有限公司、胡卫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接宝,武穴市家祥棉业有限公司,胡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陈接宝,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家祥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龙坪镇五里村涂埒垸44号。组织机构代码68846441-9。法定代表人:胡卫华,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卫华,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陈接宝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118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穴市家祥棉业有限公司、胡卫华支付欠款47613元,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家祥棉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胡卫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