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执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2015)天秦执字449-2号杨黎芸划拨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杨黎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秦执字第449-2号申请执行人吴忠,男,1962年12月4日生,回族,无业,天水市秦州区人。被执行人杨黎芸,女,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秦州区房管局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秦民墩字第95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15)天秦执字第44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4日前自觉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386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3509元,2015年8月14日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4232.5元,余款一直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黎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账户内存款2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