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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4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骆守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骆守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4702号原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国际花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谢权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艳,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守梅。委托诉讼代理人:佴金顺。原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骆守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艳、被告骆守梅委托诉讼代理人佴金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物业费1660元(自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共计36个月,计算方式为92.26平方米×36个月×0.5元/平方米·月);2、被告支付滞纳金728.1(自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18日,按每日应交纳当年物业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物业公司自2010年6月起与句容市国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以来,一直为国际花园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每年1月10日一次性交清一年的物业费。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物业费166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律师发函书面催收,被告仍未缴纳。被告骆守梅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被告骆守梅拖欠物业费及房屋面积均属实。被告骆守梅不同意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原因有:被告的房屋位于西边,西边的外墙渗水,导致房屋的内墙油漆脱落开裂、柜子坏损,被告每年都自费进行维修,被告另行向原告主张维修费;原告在被告所住的这栋楼阳台底下划车位收费,导致车辆停放在阳台底下;一楼门面房搭违建,违建的房间内放有煤气罐;管道的油烟太大,直接影响业主的生活。原告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复印件、物业服务合同。以上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采信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30日、2013年6月14日及2015年7月1日,原告陆续与句容市国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份,协议约定由原告为句容市润景美邻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服务期限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约定原告按普通住宅0.5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约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按每天5‰交纳滞纳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骆守梅系国际花园小区3幢506室业主,住宅面积为92.26平方米。被告自2013年6月1日起至今未缴纳物业费。本院认为,原告与句容市国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依法对国际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原告物业公司为国际花园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骆守梅作为小区的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交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对于被告骆守梅辩称的外墙渗水、阳台底下划车位、一楼搭违建等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瑕疵,造成被告生活不便,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但业主仍应依法通过适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消极的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对抗。故对于原告诉请的物业费,因原告违约,本院酌情扣减10%,被告应支付的物业费为1494元(92.26平方米×36个月×0.5元/月·平方米×90%)。因原告在合同履行存有违约行为,对原告诉请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守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物业管理服务费149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骆守梅负担(此款原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骆守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25元给付原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