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远亮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远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454号罪犯王远亮,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佛中法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远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远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王远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远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9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远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远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四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