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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绍兴新昌石油支公司与娄瀛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绍兴新昌石油支公司,娄瀛皋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517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绍兴新昌石油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830L1B),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200号。诉讼代表人:华万潮,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容,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郦祥,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娄瀛皋,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瀛洲,男,新昌县大市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绍兴新昌石油支公司诉被告娄瀛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绍兴新昌石油支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绍兴新昌石油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绍兴新昌石油支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 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