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声河、江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声河,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996号起诉人:江声河,男,195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起诉人:江峰,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2016年9月27日,本院收到江声河、江峰的起诉状。起诉人江声河、江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绍南、余深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违建的建议的铁皮房和遮雨板。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古田县土地管理局路上村建房用地图,起诉人所诉的位于古田县鹤塘镇路上村芝山街的铁皮房和遮雨板其原有用途为通道,黄绍南、余深近在该通道搭建的铁皮房和遮雨板系违章建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故该案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依职权处置,而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地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声河、江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