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刑更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罪犯刘国文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588号罪犯刘国文,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齐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国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1253.50元。刘国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黑刑三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国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同年9月2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提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以罪犯刘国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能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没有故意犯罪。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一、二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死缓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单项奖惩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汇总表》、2014年度-2016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入监犯人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国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国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么利伟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代理审判员 王 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凌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