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柳会峰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兴达自行车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会峰,鸡西市鸡冠区兴达自行车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2民初1612号原告:柳会峰,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朝鲜族,现住黑龙江省友谊县。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兴达自行车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经营者:杜斌,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枫,男,该商店员工。原告柳会峰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兴达自行车商店(以下简称:兴达自行车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会峰、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兴达自行车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会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兴达自行车商店赔偿原告损失12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柳会峰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兴达自行车商店赔偿原告损失225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7日,柳会峰在兴达自行车商店买了一辆山地自行车,过几天发现自行车横杠有划痕,外胎车毛掉光了,塑料脚蹬子踩碎一只,自行车后轴有质量问题。柳会峰找到工商局,但问题也没解决。今年年初,自行车的车圈裂了、刹车器刮刹车片、脚蹬子掉下来了、换了三根后轴。被告兴达自行车商店辩称,自行车如有划痕买时外观就可以看到;自行车外胎、后轴的质保期是3个月,车圈的质保期为1年,柳会峰1年多才主张权利;刹车器刮刹车片用螺丝可以调整,不存在质量问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7日,柳会峰以550元的价格在兴达自行车商店购买了一辆山地自行车,随后骑着购买的自行车回到住所地黑龙江省友谊县。2015年10月份,柳会峰以该车存在质量问题投诉到12315,工商局以该车过质保期为由未受理。2016年7月份,柳会峰再次以该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兴达自行车商店退车,兴达自行车商店以该车过质保期为由拒绝柳会峰退车的要求,故柳会峰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虽柳会峰在兴达自行车商店购买了一辆山地自行车,但柳会峰当庭提交的自行车后轴,未有标识编号,不能证实是涉案的自行车后轴,其提交修车花费的二张收据(共计40元),亦不能证实是维修涉案自行车的花销,对于其自己记录的损失账目明细,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故对柳会峰要求兴达自行车商店赔偿其2250元损失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柳会峰要求被告兴达自行车商店赔偿其225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柳会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柳会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圣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盛正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