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0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80年4月49日生,无职业,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丛某某,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李某某、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