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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9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茂君与瑞安市申琦箱包皮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君,瑞安市申琦箱包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321号原告:孙茂君,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瑞安市申琦箱包皮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22894-7),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四甲村。法定代表人:赖丽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孙茂君与被告瑞安市申琦箱包皮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孙茂君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茂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茂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薛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晨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