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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永江、周广策、毛绪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永江,周广策,毛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永江、周广策、毛绪梅依据(2016)吉通山证经字第419号公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永江、周广策、毛绪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503执32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嘉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