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于春娜、闫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娜,闫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5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于春娜,住明水县。被执行人闫红艳,现住明水县。申请执行人于春娜诉被执行人闫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商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春娜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红艳已用工资款给付20000.00,下余款因被执行人闫红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商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立武审判员 王志春审判员 齐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雅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