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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武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武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340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责人:彭才茂,系该单位行长。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号金泰大厦。委托代理人:关丽梅、杨莹娜,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青,女,汉族,1967年11月21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武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回对被告武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34元,本院减半收取2567元,保全费17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江 丽审判员 蒋 煜审判员 起瑞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娅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