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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卢冬梅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6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冬梅,女,1979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淮阳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5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王新友,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6)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冬梅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民、龚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冬梅极其辩护人王新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敲诈勒索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卢冬梅告知付世永(卢冬梅丈夫)后,到河南省委、省政府非正常上访。淮阳县白楼镇工作人员黄某赴郑州接访,卢冬梅以不给钱就继续上访为要挟、向黄某索要现金60000元。淮阳县白楼镇政府被迫答应卢冬梅的要求后,被告人卢冬梅通过电话指使付世永前往白楼镇政府领钱。付世永领取该款后,向白楼镇政府出具了“领条”,并书写了息诉罢访的保证书,之后给卢冬梅打电话让其返回。寻衅滋事2013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卢冬梅以找手机为借口,向淮阳县“建业”施工方索赔遭到拒绝后,叫来其丈夫付世永。付世永到达现场、把自家面包车堵在工地项目部大门处,影响正常施工建设,并提出索赔要求。后“建业”施工方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向其支付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卢冬梅以要求见其丈夫付世永为由到淮阳县群众文化艺术中心楼顶、天鸿世贸广场工地塔吊横杆上、周口市委大门值班室内用准备好的菜刀砍其头部,到北京天安门广场等无故滋事。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卢冬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冬梅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冬梅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卢冬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卢冬梅辩称: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本人的行为事出有因,认为构不成犯罪,但政府说我有罪我就有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罪2010年以来,卢冬梅、付世永夫妇以拆迁补偿款、宅基地、清风路报亭补偿、被打等事由多次到省委、省政府等处上访,淮阳县白楼镇政府多次向卢冬梅、付世永做停访工作,卢冬梅、付世永多次向政府提条件,政府为满足其要求,先后给予生活建房补助款80000元、生活补助款56000元和10000元。每次领款后卢冬梅、付世永均写保证,不再上访。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卢冬梅告知其丈夫付世永(已判刑)后,再次到河南省委、省政府非正常上访,淮阳县白楼镇工作人员黄某等人到郑州接访,卢冬梅以不给钱就继续上访为要挟,向黄某索要60000元。淮阳县白楼镇政府被迫答应卢冬梅的要求后,被告人卢冬梅通过电话指使付世永前往白楼镇政府领钱,付世永从白楼镇政府领款60000元、向镇政府出具“领条”并书写“息诉罢访的保证书”,之后电话告知卢冬梅钱已领到,让卢冬梅返回了淮阳。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综合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卢冬梅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曾于2014年4月3日因故意伤害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被告人卢冬梅及其丈夫付世永于2010年12月6日所签“保证书”及“领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卢冬梅和付世永于2010年12月6日以“生活建房补助款”的名义从白楼乡政府领到现金80000元,并保证不再上访。(3)卢冬梅“领条”:证明卢冬梅于2012年1月9日从白楼乡政府领到56000元生活补助费。(4)2012年6月30日卢冬梅“保证书”:前几年向上级反映的事情,经镇政府调解已得到解决,今后不再上访。(5)被告人夫妇于2014年5月6日书写的“保证书”:乡政府给我家解决10000元生活费并帮助申请邮政报亭,十分满意,保证不再上访。(6)被告人夫妇与刘团结签订的协议书、撤诉申请、收条:证明对方因造成付世永轻微伤赔偿30000元,纠纷已解决,付世永已撤诉。(7)淮阳县公安局白楼派出所终止调查决定书:证明付世永反映付如亮等人非法侵宅一事,经该局侦查,认为相关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并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终止调查决定。(8)淮阳县城市管理执法二大队市容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付世永违规摆放报亭被拆除情况。(9)被告人夫妇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出具的保证书,收到条:证实被告人和付世永于2015年8月26日收到白楼镇政府60000元,并表示息诉罢访。(10)本院(2016)豫1626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刑终140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付世永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4、被告人卢冬梅供述与辩解:2015年8月20几号,我到郑州上访,反映我家的邮政报亭被城管非法拉走,我村的纪文勇私闯我家民宅造成我家的门面房无法租赁及其他事,白楼乡政府的黄某书记到郑州接访,让我回来,我说事情不处理好,我就不回去。后来我和黄某书记在郑州谈的结果是,城管拉走我家报亭给我家造成损失、白楼乡政府赔偿我家30000元,纪文勇私闯我家民宅致使我家的房子无法租赁,给我家造成的损失、白楼乡政府赔偿我家30000元,共计赔偿我家60000元。赔偿到位后,我保证不再上访。当时我在郑州无法到乡政府领钱,我让黄某给我转帐,或者让付世永到白楼乡政府领钱,之后我接到付世永电话,他在电话中说,白楼乡政府通知他到乡里拿钱,你看我去不去,我说我和黄某书记谈好了60000元钱,你去拿吧,后付世永拿到60000元钱,给我打电话说事情已经处理了,钱我已经领到了,你回来吧。我接到付世永电话后,就从郑州回来了,付世永把钱交给我。这6000元一直在我家床头柜里放着。之前因为我担心,那60000元钱一直没有动,后来我家建房才把那60000元钱花了。我以前上访原因:1、2002年拆迁房屋没有赔偿,没有分给我们宅基地。2、我家原有的自留地被村里收走没有赔偿。3、五彩路延伸工程占用我家的地没有赔偿。4、纪文勇私闯民宅。5、我家的报亭被城管非法拉走。6、我家的邮政报亭内的物品被盗。7、在建业生活区,我被付汝常的儿子殴打等事项。这些问题后来都是白楼乡政府给我们补偿的。我记得有一次80000元的,一次56000元的,还有一次60000元的。2、同案犯付世永供述:2015年8月的一天,我在家接到卢冬梅电话,她让我去白楼乡政府找郭某1拿钱,后来我到郭某1办公室,郭某1对我说这个钱你拿走,我问他啥钱,他说“我也不知道啥钱,王书记让给你的”。之后郭某1就把钱给了我,一共60000元,都是100元面值的。我给郭某1写了领条。回到家大约下午四五点,见到卢冬梅回来,我把这60000元钱给了卢冬梅。3、证人证言(1)黄某(白楼镇党委副书记,负责白楼镇政府信访、政法、政工、组织工作)证言:(1)2015年8月24日,卢冬梅去省委、省政府上访,反映纪文勇非法侵宅、淮阳县执法局将她的报亭拉走和2002年西二环拆迁补偿的事项。但上述问题早已处理过了。(2)2015年8月25日在省委门口,我把卢冬梅劝走,卢提出如果要她回淮阳,需给她60000元,并说付世永在家里得到这个钱后再回去。当时周口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已经通知我们,如果卢冬梅再去省委、政府的话就通报我们。迫于压力,当时就答应了卢的要求。(3)当时是卢和付世永联系的,隔二十分钟,卢冬梅在对我们的保证书上签字后回去了。(2)杨某1(白楼乡政府人大秘书)的证言:2015年8月25日,和黄某书记一块去郑州接访,在郑州见到卢冬梅后,卢提出要30000元才会回淮阳。第二天,卢又提出如果报亭要不回来的话,要求加30000元,把钱打到她银行卡或者由付世永收到钱后,她才回去。后来又见到卢冬梅,卢说“付世永已经给她打电话说钱收到了,我给你们把保证书签了吧。”之后我们就一起回来了。(3)证人郭某1(白楼乡政府纪委书记)证言:2015年8月26日,黄某书记电话安排说卢冬梅去省委、政府上访,不给她钱就不回来,要我们准备60000元给付世永。付来我办公室领钱,我要他打条,付说打生活补助费的条子,以前都是这样打的。中间付给卢联系说乡里让打领条领现金,接着又出去给卢通话。回来后,给我们打了领条,写了保证书把钱领走了。(4)证人杨某2(淮阳县白楼镇武装部副部长)证言:2015年8月26日在郭某1办公室,付世永领走60000元之后给他家属打电话,听见他说了一句“回来吧”。(5)证人李某证言:我从2007年4月到2014年2月在淮阳县白楼乡政府任纪检书记,认识卢冬梅、付世永夫妻。他们经常上访,我经常给他们做工作。2011年底,付世永两口去郑州上访,反映2002年征地补偿等事。把他们接回来后,我处理的征地补偿这一块,当时已经给他调了地,并且赔偿了8000元。(7)证人孟某(时任白楼镇政府副书记,主管信访工作):2011年年底,付世永夫妇去省委上访,反映干部打他和2002年羲皇大道建设占他家宅基的事。我和王力书记去接访,付世永和卢冬梅要求把支书免掉,同时要求镇政府给他们盖房子,我们按照2002年拆迁补偿的标准和他们协商,最后商定56000元,2002年1月9日卢冬梅把钱领走,二人表示满意,不再上访。寻衅滋事罪2013年12月底的一天,卢冬梅在淮阳建业施工工地与工人发生争执。三天后,卢冬梅、付世永以那天手机丢失为由,到建业工地,付世永开面包车堵住建业工地大门处,影响其正常施工建设,并向其提出索赔要求。淮阳建业施工方被迫支付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卢冬梅以要求见其丈夫付世永为由到淮阳县群众文化艺术中心楼顶、天鸿世贸广场工地塔吊横杆上、周口市委大门值班室内用准备好的菜刀砍其头部,到北京天安门广场等无故滋事。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王廷富(淮阳县西关建业桂园技术负责人)证言:2013年12月底的一天,一个30多岁的女的领着小孩,在建业工地堆料场往她三轮车上搬工地上的地板砖,经我们阻止,把地板砖卸下并把她赶走。过了两三天,她和老公又来了,并把他们家的面包车堵在我们项目部门口,说工地上的工人卸地板砖时把她的手机抢走了,后来听说工地为了息事宁人,给了她2000元。(2)杨某3证言:2013年12月底的一天,工地上的王廷富打电话说工地上来了一个偷砖的女的,和她发生了口角。第三天下午,郭广林领着那个女的过来,说那女的前天把手机丢工地上了,我问当天的几个工人都说没见。一会儿,工地上又打电话说那女的老公用车把工地大门堵了。我给付汝军打电话让他来调解。当时没办法就给了她2000元才息事宁人。(3)付汝军(付楼行政村主任)证言:2013年12月底一天下午,接杨某3电话说工地有人闹事让我去。到地方看到付世永的面包车在建业大门口斜停着,卢冬梅说她的手机被建业工地上的人扔了,要求赔偿,后来经调解,杨某3给他们2000元,钱拿到后,付世永把堵在门口的面包车开走了。(4)郭广林(淮阳县公安局白楼派出所工作人员)证言:2013年12月底的一天,卢冬梅报警说前天在建业工地,她把自己的手机交给几岁的孩子玩,回来发现手机不见了,要求建业找手机。当时付世永用面包车把建业的大门堵了,得到赔偿2000元后,付世永才把车开走。(5)证人郭某2(淮阳县群众文化艺术中心保安)证言:2015年11月27日下午3点左右,正在门岗执勤时,听到有人大喊冤之类的话,出去看见三管一中心大楼(县政府办公地)上有个女的(怀里抱着孩子)要跳楼,我立即上报,领导都出来了,消防队也来了,后来持续三四十分钟才被劝下来。(6)证人丁某(淮阳县群众文化艺术中心保安)证言:在三管一中心大楼上有个女的要跳楼,要见领导,经县、乡领导劝说二十多分钟,她才下来,闹的有一个多小时,都办不成公了。其他与郭某2证言一致。(7)证人周某(周口市委门卫)证言:有个女的叫卢冬梅,她经常来市委上访,我们保安都认识她,2015年12月31日上午又来了,还领着孩子。在门卫室内她自己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自己砍伤被送往医院救治。(8)证人郭某1证言:2015年11月付世永被拘留后,卢冬梅带着孩子于11月18日、19日、20日三次到县委大门口长跪不起,造成县委车辆无法进出,经多次长时间劝说,卢才带着孩子离开。11月27日下午3时许,接到通知说卢在三管一中心(县政府所在地)要跳楼,镇政府多位领导经长时间做工作,她才抱着孩子从楼顶下来,造成好多路人围观。2015年12月31日,接到通知说卢冬梅在周口市委,我和镇干部雷某等人赶到周口市委,在大门口值班室见到抱着孩子的卢冬梅,她看到我们,突然用菜刀朝自己头上砍。后来卢又多次去郑州省委、北京天安门多次非正常上访。2016年2月21,我接到通知说卢冬梅在淮阳天鸿工地要跳楼,我们赶过去看到她在工地塔吊横杆上站着,经劝说三四个小时,她才下楼,当时造成天鸿工地停工、很多人围观。(9)证人雷某(白楼镇政府干部)证言:与郭某1证言一致。(10)证人史某(白楼镇政府干部)证言:与郭某1证言一致。(11)证人黄某证言:与以上证言一致,证实卢冬梅到处非正常上访,并在天鸿工地塔吊上试图跳下、闹事的事实。2、同案犯付世永供述:2013年12月,不知道卢冬梅在淮阳县建业工地丢手机的具体情况,只知道卢冬梅打电话说她在建业工地被打了,我开车到建业工地,把车停在了工地门口,看卢冬梅不碍事,我就让卢报警,因为我车上拉了一车乘客,我走了。后来听卢冬梅说是派出所的郭广林把这事交给村里处理了,至于村的哪个干部、咋处理的我不知道。3、被告人卢冬梅供述与辩解:2013年12月底的一天,我骑机动三轮车带着孩子到建业工地玩,工地上一个带眼镜的男的说我偷地板砖了,和我吵了起来,后来我带着孩子走了。到建业大门外,发现手机丢了。第二天我到工地上要手机,那些人不给我,对我吵骂还要打我,我给付世永打电话,付世永开着我家的五菱面包车到了建业工地,把车停在了建业工地大门口,付世永和建业工地上的人吵了起来,我怕事情闹大就报警,后来白楼派出所的郭所长去的,把事情交给村干部处理,我们村的干部付汝军把付世永叫到一旁说的。具体和付世永说的啥,咋处理的我不知道。4、辨认笔录:证人杨某3对被告人卢冬梅及付世永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从不同照片中辨认出卢冬梅。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冬梅伙同付世永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卢冬梅伙同付世永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冬梅与付世永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对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卢冬梅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卢冬梅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冬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合刑期五年零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 伟审判员 靳 芳审判员 李兰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