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7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曾榕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7执244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曾榕,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27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曾榕罚金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7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移送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杨建清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