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保垒与孙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垒,孙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028号原告:刘保垒,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穴市。委托代理人:蔡巍、李路,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剑锋,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石光恒、肖飞,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保垒与被告孙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蔡 萍人民陪审员 王 伶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