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恢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梧都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波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梧都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波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卫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梧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春路789号610室,组织机构代码:557937853。法定代表人俞建午。被执行人杭州波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18号1010室,组织机构代码:552666679。法定代表人赵永兴。被执行人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2楼,组织机构代码:253906513。法定代表人高继胜。被执行人陈卫新,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练市镇能源路洪波住宅楼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71226711X。本院在执行杭州梧都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波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卫新原执行案号(2014)杭江民执字第333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此申请执行的(2013)浙杭商终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4月13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商终字第2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