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5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中领与被告腾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领,腾鱼,张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5民初3276号原告刘中领,男,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腾鱼,男,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张鑫,男,汉族,居民,住费县。原告刘中领与被告腾鱼、张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中领,被告张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庭审中变更为933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张鑫辩称,腾鱼在事故发生时系涉案车辆驾驶员,该车已于2014年3月20日卖给了被告腾鱼,当时已将过户需要的材料交付给了被告腾鱼,但被告腾鱼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腾鱼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地点位于327与229交汇路口南300米路段。2016年7月20日18时50分许,被告腾鱼驾驶小型汽车,沿22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27路口南300米路段逆向行驶,与对行的原告刘中领驾驶小型汽车相撞,致车辆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腾鱼弃车逃逸。事故发生后,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认定腾鱼负事故全部责任,刘中领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致刘中领驾驶的小型汽车受损,该车经临沂市正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车辆损失为5871元,并支出车辆评估费300元,提供单据一张;另主张赔偿施救费600元,提供费县瑞利肇事车辆施救中心发票一张;邮寄费60元,提供收据一张;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000元。各项损失共计9331元。因被告腾鱼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该涉案车辆保险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对被告驾驶车辆提出保全申请,本院对其车辆已进行扣押。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查证、当事人陈述及举证等证实的情况认定的,其证据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腾鱼驾驶小型汽车,沿22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27路口南300米路段逆向行驶,与对行的原告刘中领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致车辆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腾鱼汽车逃逸。对于本次事故,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作出腾鱼负事故全部责任,刘中领无事故责任的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腾鱼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其车辆保险情况无法查清,且该车已于2014年3月20日由被告张鑫转让给被告腾鱼,故被告腾鱼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原告超出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失,由其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对于原告损失,其主张的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结合原告提供相关评估报告及评估费、拖车施救费单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邮寄费、交通费、误工费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定原告刘中领的损失为:车辆损失费5871元、施救费600元、评估费300元。共计677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腾鱼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中领车辆损失费2000元。二、被告腾鱼赔偿原告刘中领剩余损失:剩余车辆损失费3871元、拖车施救费600元、评估费300元。共计4771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至二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80元,由被告腾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光辉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曹广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霍宝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