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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占国与王占录、XX霞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2民初1198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王某甲,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李某某之子与被告王某甲经他人介绍于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先后给付被告王某某彩礼款66000元,给被告王某甲2000元,合计68000元,要求二被告返还。被告王某某、王某甲辩称,被告王某某收受彩礼款40000元,被告王某甲与原告之子李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且生有一男孩。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款。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之子李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1月8日在会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6年5月12日经本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某某依习俗通过介绍人高某收受原告李某某彩礼款66000元,被告王某甲接受200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2、高某出具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民事判决书1份;4、高某某甲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原告李某某要求二被告方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不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考虑到彩礼款数额较大,对原告李某某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请求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款18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400元,被告高某某某、高某某甲承担3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某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