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德明与被执行人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玉琼,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孟玉琼,女,汉族,1975年4月13日生。被执行人: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807道口。法定代表人周勤仙,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孟玉琼与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08月05日作出的宁雨劳人仲案字[2016]第079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玉琼于2016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查,符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对宁雨劳人仲案字[2016]第0797号仲裁调解书终结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长 陈 晨执行员 徐正松执行员 孙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