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执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赵红兵罚金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2017号被执行人:赵红兵,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阜刑初字第0195号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十日内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红兵的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代理审判员 周兴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