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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X与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陈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民初2811号原告:张X。被告:孙X。原告张X与被告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4日,被告在我处借款7万元,当时约定1年后还款,月利1.5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经多次催要,2016年4月15日,被告重新为我出具借据一枚。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7万元,当时约定1年后还款,月利1.5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2016年4月15日,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款金额为9.46万元,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2.46万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据,等各种书证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孙X在原告张X处借款并出具欠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孙X应按双方约定偿还欠款本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X给付原告张X��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4月15日之前的利息为2.46万元,2016年4月15日之后,按月利率1.5分计算,)此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