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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与武善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武善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保21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住所地:凉州区古城镇古城村。法定代理人:杨龙,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菊兰,女,该支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武善学,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武善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6)甘0602民初410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武善学银行存款2306.42元予以冻结。现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602民初410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顾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