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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3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896号罪犯李××,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2015)静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