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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黄智明与谢家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明,谢家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874号原告:黄智明,男,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谢家添,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远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智明诉被告谢家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黄智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审判员 钟 旻二○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