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黄智明与谢家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明,谢家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874号原告:黄智明,男,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谢家添,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远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智明诉被告谢家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黄智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审判员 钟 旻二○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