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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常虹杰与李文吉、李香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常虹杰,男被执行人李文吉,男,被执行人李香花,女,常虹杰与李文吉、李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29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7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常虹杰6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585元、执行费8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21日,被执行人李香花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常虹杰借款10000元。2016年9月22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417-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李香花、李文吉出境不予办理护照。2016年9月29日,被执行人李文吉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7000元。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李文吉向本院缴纳执行款634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常虹杰已收到上述执行款68600元,申请执行人常虹杰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