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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马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6)第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因酒后在南充市顺庆区果山公园坝坝茶滋事,老板相某劝阻,被告人马某不听从并且用拳头打相某,相某逃脱后立即向顺庆区东城派出所果山街社区民警杜某打电话报告情况。17时许,杜某前往森林会所了解情况,杜某上前询问马某并表明社区民警的身份,出示警官证,并劝请离开,被告人马某拒绝离开,并且上前抓住杜某衣领用拳头打其嘴部、腰部。后被告人马某被群众制止并被民警带回派出所。经顺庆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杜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认罪,但辩称犯罪是喝醉了,被害人当时未向其出示警官证,他不知道被害人是人民警察,他以为是茶坊老板。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因酒后在南充市顺庆区果山公园森林会所外坝坝茶滋事,老板相某劝阻,被告人马某不听从并且用拳头打相某,相某逃脱后立即向顺庆区东城派出所果山街社区民警杜某打电话报告情况。17时许,杜某前往森林会所了解情况,杜某上前询问马某并表明社区民警的身份,出示警官证,并劝请离开,被告人马某拒绝离开,并且上前抓住杜某衣领用拳头打其嘴部、腰部。后被告人马某被群众制止并被民警带回派出所。经顺庆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杜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7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被告人马某在顺庆区果山公园森林会所寻衅滋事,后东城派出所社区民警杜某向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证后,在现场对其劝离过程中,马某殴打杜某至杜某嘴部、腰部等部位受伤。后马某在现场被抓获。2、警官证、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系成年人,被害人杜某系人民警察。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马某因为偷东西、打架,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二)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杜某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三)证人证言1、证人相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有一个酒疯子在他的茶馆闹事,他就给社区民警杜某打电话,杜某来了后,就让酒疯子离开,酒疯子不走并用拳头打杜警官,杜警官用椅子挡,后杜警官再次劝酒疯子时,酒疯子冲到杜警察面前,抓住杜警察的衣服,再次用拳头打杜警官。杜警官到茶坊时没有穿警服,他不知道杜警官是否向酒疯子出示警官证。2、证人时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森林会所的服务员,当天下午她上班时,长期在果山公园来喝坝坝茶的一个酒疯子手上拿了一瓶白酒就来了,并在桌子上说怪话、骂人。大概下午5点钟的样子,东城派出所的杜警官就来了,她就给杜警官指那个酒疯子说“酒疯子喝多了惹事”,她就去给客人添水。后来她看见来了几个警察,杜警官嘴上流血了,后来她听人说杜警察被酒疯子打了。3、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2点左右,她在果山森林会所内喝坝坝茶,喝茶时马某先拿了别人的茶、酒喝,后来又跟她说怪话调戏她。后来派出所的老同志和茶坊烧开水的老头就一起来了,派出所的老同志给马某说“我是负责管这里的警察”,还把自己的证件给马某看,马某不看,并用拳头打那个老同志。蒋某辨认出马某就是在果山公园打警察的“凹凹”。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果山公园森林会所茶馆的服务员,当到下午16时许有个醉酒男子在茶馆喝茶时胡言乱语说怪话,老板和服务员就劝其走。17时许有一老年男子上前劝醉酒男子离开,并说“我是东城派出所果山街社区民警”,并出示了警官证,醉酒男子不离开,这名警察就给派出所打电话叫几名警察来,这时醉酒男子上前就用拳头打该名警察,并把该名警察嘴角处打出了血,他就上前去劝架,并把醉酒男子拉开,不一会派出所的警察就来把醉酒男子带走了。5、证人蒲某的证言。证实当天她和蒋某一起在喝坝坝茶,喝茶时一个绰号叫“洼洼”的男子喝醉了走到她们喝茶的凳子上坐下,坐下来就打胡乱说,惹蒋某,她们让茶房老板把“洼洼”弄起走,醉酒男子不走,还打了相老板几下。大概下午5点多钟的样子,女服务员“小石”就带着派出所杜警官来了,杜警官拿出一个本本说“我是管果山公园这一截的警察,你看一下我的工作证”,醉酒男子不理并用手拉着杜警官的衣服用拳头打杜警官,最后旁边的群众就把醉酒男子拉到起,派出所又来了几个警察就醉酒男子带走了。蒲某辨认出马某就是在果山公园打民警的“洼洼”。(四)被害人陈述。证实他现在顺庆公安分局东城派出所工作,案发当天下午4点左右,他在派出所调解纠纷时接到果山公园森林会所相老板的电话说有个酒疯子在茶馆闹事,让他过去看一下。他调解完案子后,因为当时临近下班,他就换了便装到了森林会所。相老板说那个人还没走,周围的群众说那个酒疯子经常下午喝了酒就在这里闹事,并且有骚扰妇女的行为。他听到后就把警官证拿出来给那个人看,并且对那个人说他是顺庆区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果山街的社区民警,姓杜。他让那个人快回去,那个人不走还做出很凶的样子。他就到旁边坐到打派出所值班电话,在他不注意打电话时,那个人就上来把他衣领封住,并用拳头打他嘴部和腰部。旁边的群众就上来制止,后来派出所余政副所长带了三名同事到达现场,并把酒疯子带回了派出所。(五)被告人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他喝了酒后在果山公园森林茶坊耍,在茶坊里他先拿别人的酒喝,喝了以后就去喝另一个人的茶,接着他又和喝茶的“燕子”发生了争吵,茶坊的老板就让他走,他不走并与老板发生了抓扯。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杜叔叔就来了,杜叔叔让他回去,他不走,杜叔叔就推他走,他就用手去扭杜叔叔的衣服,并用拳头打了几拳头。他以前就认识杜某,知道杜某在派出所上班,但当天杜某没有穿警服,他记不清杜某是否向他表明警察身份并出示警官证。被告人马某辨认出杜某就是他口中所说的在派出所上班的杜叔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关联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辩称其当时因醉酒不知道被害人系公务人员,但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英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钟定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苟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