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04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龚晓、孙立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龚晓,孙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湖湘西路一号“城郊尚玲珑”第一、二、三层。负责人杜易平,行长。被执行人龚晓,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被执行人孙立青,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系被执行人龚晓之妻。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执行人龚晓、孙立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贺雪军代理审判员  肖 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