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5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戴连庆与陈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连庆,陈瑞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256号原告戴连庆,男,197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李新保,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宝,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戴连庆与被告陈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连庆与被告陈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陈瑞宝的地址无法送达到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及原告多次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陈瑞宝现具体住址。原告戴连庆申请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但不能提供被告陈瑞宝下落不明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对被告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信息,原告亦不能补充证据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本院无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原告戴连庆申请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却不能提供被告陈瑞宝下落不明证明材料,应视为原告起诉之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连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戴连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钦波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