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5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528号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某某,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海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