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曹书冬,陈奉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588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曹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辩护人周静,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告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均于2016年6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陈某犯介绍卖淫罪。辩护意见被告人曹某、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做最轻辩护。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曹某、陈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具有坦白从轻情节及悔罪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陈某具有从犯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 决一、被告人曹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宋 巧 仙 二○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芷 (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