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5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5420号原告: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吟福花苑。法定代表人:吴智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公司员工。被告:李荣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