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刑更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小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611号罪犯李小浩,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陕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陕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小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三三年七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以罪犯李小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浩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李小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三一年八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祁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