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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宗瑞、任红、刘家容、冯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林宗瑞,任红,刘家容,冯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周珊,女。该支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林宗瑞,男,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被申请执行人任红,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鼓场街道。被申请执行人刘家容,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被申请执行人冯玥,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鼓场街道。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宗瑞、任红、刘家容、冯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宗瑞、任红、刘家容、冯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3执3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孙 瑛审判员  武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佩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