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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8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新大地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889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新大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889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雷军。委托代理人:马鲲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新大地手机店,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新大地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新大地手机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玲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锦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