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景玉与白秀珍、贾海成侵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景玉,白秀珍,贾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周景玉,男,汉族。被执行人白秀珍,女,汉族。被执行人贾海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周景玉与被执行人白秀珍、贾海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白秀珍、贾海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所申请的债权53538.12未得到受偿,经四查后被执行人白秀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周景玉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汉龙审判员 吕宏伟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