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7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贾稳超与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稳超,王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288号原告:贾稳超,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振华,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稳超与被告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贾稳超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稳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稳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贾稳超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赵振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晓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