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住所地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徐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韩立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业务经理。被执行人王东,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前郭县育。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067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一、原、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3月11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二、被告王东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积欠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具体给付时间:2014年12月16日前一次性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12月25日前给付40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690元,减半收取1084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084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另一起执行案件需对被执行人王东设定抵押的房产评估、拍卖,待评估、拍卖有结果后再行结案,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067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