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执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28申请执行人淄博天恒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万瑞达吸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天恒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万瑞达吸塑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28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天恒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万瑞达吸塑制品厂。本院申请执行人淄博天恒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万瑞达吸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万瑞达吸塑制品厂(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同刚卫)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万瑞达吸塑制品厂(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同刚卫)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将查询结果邮寄至委托法院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本案执行费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4执228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曲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