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莉、王军、赵剑锋与王玉芬,郑天才,赤峰居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剑锋,王军,徐莉,郑天才,王玉芬,赤峰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居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民初3187号原告:赵剑锋,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王军,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徐莉,女,1977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郑天才,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玉芬,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赤峰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赤峰居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赵剑峰、徐莉、王军与被告郑天才、王玉芬、赤峰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博公司)、赤峰居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兴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剑峰、徐莉、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天才、王玉芬、申博公司、居兴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剑峰、徐莉、王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郑天才、王玉芬立即偿还三原告欠款1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止按月息2分计付);2.由被告申博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3.三原告对被告居兴达公司名下坐落于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北侧兴华小区五组团抵押担保的三套商住楼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4日,被告郑天才、王玉芬以其家庭性企业急需资金为由,向三原告借款1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借款利率按月息2分支付。该笔借款本息及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被告申博公司自愿担保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告居兴达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三套商住楼以买卖并经房管部门预先登记在三原告名下的形式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以上借款到期后,三原告多次向四被告索要,被告仅给付了2015年5月13日以前拖欠的利息。借款本金及2015年5月14日以后的利息,至今未能偿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上。被告郑天才、王玉芬、申博公司、居兴达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4日,被告王玉芬、郑天才作为借款人、被告申博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三原告出具借款借据,约定借款13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月支付,至本金全部还清时止。借款本息及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费用由申博公司担保负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至上述借款本息及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日,三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将出借的130万元支付至被告郑天才的账户。同日,原告王军、赵剑峰、徐莉作为贷款人,被告郑天才、王玉芬作为借款人,被告申博公司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担保方式。同日,被告居兴达公司分别与三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三原告分别出具了收据,实际三原告并未向居兴达公司交纳购房款。此后,被告偿还原告2015年5月13日以前的利息,2015年5月14日以后的利息及本金未能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上。本院认为,被告郑天才、王玉芬、申博公司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及与三原告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被告郑天才、王玉芬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责任。被告申博公司作为担保人,且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故其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按月息2%计算利息,但双方在借款借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利息应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付。关于三原告主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与被告居兴达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双方之间实际形成让与担保关系,被告郑天才、王玉芬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时,原告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中的房产,以偿还债务,故原告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成立。被告郑天才、王玉芬、申博公司、居兴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相关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天才、王玉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军、赵剑峰、徐莉借款130万元,并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借款130万元计付利息。二、被告赤峰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赤峰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天才、王玉芬追偿。三、如被告郑天才、王玉芬不能清偿上述款项,被告赤峰居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案涉兴华小区五组团房屋进行清算,并依法作价后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军、赵剑峰、徐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邮寄送达费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天才、王玉芬、赤峰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丽平人民陪审员 闫 岩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蕊 更多数据: